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電信事業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經依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取得頻率核配資格後,應依下列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一、申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申請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核准函。 二、申請使用證明:受核配人為使用頻率,於完成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