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資源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數位發展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頻率使用證明效期屆滿後失其效力,電信事業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