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3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