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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14

內容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30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3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