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14
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