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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

證券交易法|第 32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內容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左列各款之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三、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四、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對於未經前項第四款之人簽證部分,如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主要內容無虛偽、隱匿情事或對於簽證之意見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免負賠償責任;前項第四款之人,如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實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交易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2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2-1 條(第 22-1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2-2 條(第 22-2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3 條(第 23 條)
  • 證券交易法-第 24 條(第 2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