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7-23
設置者申請設置電臺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電臺設置核准函: 一、電臺設置申請書及清單(資料電子檔),包含電臺之類型、設置處所、頻率、頻寬、發射功率、數量、廠牌、型號、技術規格。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屬供電力、自來水、瓦斯使用之智慧讀表系統者,另檢附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