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7-23
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設置者未能於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完成設置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至第三項電臺設置核准有效期限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