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0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10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照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