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第 11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7-10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無線電人員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遺失、毀損或中、英文姓名變更時,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