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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通訊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9-06
📋 條文摘要

設置者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

📝 內容

設置者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電臺設置申請表。
四、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發射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並附天線增益、位址座標、天線場型圖等相關資料。
五、工程主管資歷表。
六、電臺架設切結書。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
二、設置處所。
三、發射機廠牌、型號、數量及功率放大器數量。
四、電臺頻率範圍。
五、電臺頻寬。
六、發射功率。
七、電臺呼號。
八、天線廠牌、型號、組數。
主管機關就電臺設置核准證明為准駁決定時,應配合有關機關之國家安全考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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