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9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06
設置者變更電臺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