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9-06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設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電信等無線電臺。 電臺之運作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規定者,設置者應即停止發射副載波信息,且不得要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