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43-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