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43-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