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4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