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軍備後勤|法規|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23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