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 14 條|軍備後勤|法規|生效中
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23
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 國防部為管理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其輸出品項及其日後流向之有關文件、資料,申請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