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檢查及製造許可核發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2
醫療器材商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醫療器材製造許可,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文件;屆期未返還者,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