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58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商或其分支機構於開始或停止營業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