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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試者:指參與臨床試驗而接受試驗用醫療器材或作為試驗對照之個人。 二、易受傷害群體:指因年齡、智能或身體(生理)狀況缺乏充分決定能力,或因所處環境、身分或社會經濟狀況而容易遭受不當影響、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作決定者。 三、試驗主持人:指臨床試驗機構執行臨床試驗之負責人。 四、試驗委託者:指臨床試驗之發起及管理者。 五、受託研究機構:指接受試驗委託者委託,執行試驗委託者有關臨床試驗之全部或一部業務。 六、試驗偏離:指未依臨床試驗計畫書規範執行之偏差情形。 七、不良事件:指受試者參加臨床試驗所發生,與試驗用醫療器材間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之不良情事。 八、醫療器材不良反應:指與試驗用醫療器材有關之不良事件。 九、嚴重不良事件:指受試者發生下列情事之一: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暫時或永久性失能。 (四)受試者之胎兒或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需住院或延長住院。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十、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指與試驗用醫療器材有關之嚴重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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