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4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括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臨床試驗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