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69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