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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68 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6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內容

臨床試驗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有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之虞者,試驗主持人應即通知臨床試驗機構、試驗委託者及審查會,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70 條(第 7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