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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69 條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第 6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09

內容

除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外,試驗委託者獲知醫療器材有瑕疵可能導致嚴重醫療器材不良反應者,試驗委託者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為之,並於十五日內檢具詳細調查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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