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第 71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8-07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