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6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稽核之流程、場所及其結果,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受稽核者之管理階層,應就前項稽核結果不符合者,提出矯正措施並及時矯正,去除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 製造業者應就前項矯正措施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