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製造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非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製造業者為符合前項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前項評估,應包括調查啟動及通知外部權責機關(構)之決定。 製造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