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14
產品交貨後,發現有不符合情況者,製造業者應就其影響或潛在影響採取適當措施,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對外發布建議性通告之程序,並依該程序規定辦理。 建議性通告之發布,製造業者應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