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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9 條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8

內容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前,應訂定第七條第三款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有修正必要者,得要求其修正。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醫療器材之品名、規格及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四、醫療器材之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及編號。 五、醫療器材於國內製造或輸入之總量、銷售數量及庫存量。 六、醫療器材於國內銷售之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之名稱、地址及其各別之銷售數量。 七、國內製造醫療器材輸出者,其輸出之國別、對象名稱與地址及各別銷售數量。 八、回收之原因及其可能產生之危害。 九、預定完成回收之日期。 十、通知該醫療器材直接銷售之醫事機構、醫療器材商之方式與內容及其他擬採取之相關措施。 第一項計畫書報主管機關之期限如下: 一、第一級及第二級:自公告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三日內。 二、第三級:自製造許可廢止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星期內。

相關法律條文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