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