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8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對於回收之醫療器材,連同其庫存品,應予識別及標示,並分別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