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1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4-2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