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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1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8-17

內容

本辦法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