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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8-17

內容

電子支付機構就其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及海關確認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以下簡稱身分資料)之範圍如下: 一、個人特約機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行動電話號碼、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二、非個人特約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種類及號碼、聯絡方式、電子支付帳戶註冊日期。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

  •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