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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8-17

內容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款項者,包括: (一)個人使用者:指自然人之使用者,包括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自然人。 (二)非個人使用者:指我國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政府機關、法人、行號、其他團體。 二、特約機構: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基於實質交易所移轉之款項,並經一定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使用者指示後,將該款項移轉予特約機構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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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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