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08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登記之保稅倉庫,及依關稅法第六十條規定登記之物流中心(以下簡稱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