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08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