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08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定期確認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期限,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