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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08

內容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相關法律條文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