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08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