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9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08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