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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2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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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
📝 內容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