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08
輸入應施檢疫物,除本準則所定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外,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下列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