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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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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動植物防檢疫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0-08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輸入下列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禽鳥:如附件一之一。 二、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二。 三、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

📝 內容

輸入下列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禽鳥:如附件一之一。
二、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二。
三、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三。
輸入下列來自美國之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禽鳥:如附件二之一。
二、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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