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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0 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0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08

內容

輸入下列其他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陸龜:如附件八之一。 二、蜜蜂:如附件八之二。 三、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如附件八之三。 四、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如附件八之四。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檢疫條件,如附件九,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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