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第 13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08
輸入下列動物胚,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胚:如附件十二之一。 二、豬胚:如附件十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羊胚:如附件十二之三。 四、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如附件十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