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5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僅得基於下列目的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二、基於正當理由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聯絡。 三、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四、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解任或辭任事由。 五、調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定事由。 六、辦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事項。 七、其他於該案審理或該案之上訴、特別救濟程序案件中有使用之需要。 八、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研究及成效評估。 九、其他基於本法所定正當目的之蒐集、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