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9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 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