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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6 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16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 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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