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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6 條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36 條|刑事|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3

內容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文書,應由書記官或專責單位人員利用第九條之系統,將其內容予以建檔整合入第七條第六款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歷程紀錄,並將文書紙本存放於個人資料卷宗內。但其中非屬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因參與本案所填寫關於參與審判資格、意願之問卷資料,得由專責單位逕行統一保管,不編入個人資料卷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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