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 4 條|國民健康|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應邀集公共衛生、衛生政策、毒理學及其他有關專家學者為之。 前項審查,得參考其他國家對該產品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與上市後監控機制,及其他有關管理措施。